姜宗庆副局长就近期网友热议的调整职工住房补贴的相关问题作回应
时间:2011-11-28 12:57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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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近期有不少网友在政府网《市民论坛》发帖,就我市新出台的《关于调整2011年度新职工住房补贴和实施老职工住房(租金)补贴的通知》相关内容提出的问题,11月23日下午,市住建局副局长、市房改办主任姜宗庆做客政府网《在线访谈》作了回应——
问:市政府出台《关于调整2011年度新职工住房补贴和实施老职工住房(租金)补贴的通知》意义何在?
答:住房问题从来就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和市场问题,它是一个事关人民群众能否安居乐业、社会能否和谐稳定、城市建设是否“以人为本”的重大的民生问题和政治问题,同样也是一个影响老百姓对现实生活满意度、幸福感的十分敏感的热点问题。我想,今年10月,市政府出台关于调整2011年度新职工住房补贴和实施老职工住房(租金)补贴的相关政策是基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高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能力,以期达到住有所居的目的。
问:市政府出台这一政策有什么依据?
答:有依据,这绝不是我们兴化的独创。我市出台住房补贴这一政策,是根据省和泰州市相关文件的规定和指示精神而确定的。特别要说明的是,住房租金补贴比例是依据泰建发〔2011〕84号相关文件确定的。
问:友邻县市目前是否也出台了相关住房补贴政策呢?
答:据我们了解,目前,泰州市级机关、海陵区、高港区及驻靖江、泰兴、姜堰、兴化四市的垂直单位实施了住房租金补贴,靖江、泰兴、姜堰等三市还尚未实施住房租金补贴。应该说,兴化市政府在财力较为吃紧的情况下仍出台实施住房租金补贴的相关政策,正体现了党委政府对民生的关注,对提高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能力的关注,以期达到让百姓住有所居的目标。
问:新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短,而在此出台的相关政策中,为什么住房补贴发放比例高于老职工?
答:根据省政府苏政发〔1998〕89号文件,市政府在兴政发〔1999〕58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兴政发〔1999〕65号《兴化市城镇职工购房补贴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新职工住房补贴比例为工资总额的9%,并同住房公积金一并缴存,有相当一部分单位因财力不足而未发放到位。这次出台新政策,实施了老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住房租金补贴,同时按省市规定对新职工住房补贴上调了4个百分点。虽然看起来新职工住房补贴比例比老职工租金补贴比例高,但新职工只享受住房补贴,而老职工在1999年可享受购房一次性补贴政策的基础上,此次增加了住房租金补贴的待遇。
问:我市落实老职工的购房补贴的现状怎样?
答: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对无房“老职工”购房,在购房时可给予一次性补贴。但发放购房补贴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发放对象必须是无房或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老职工”;二是只有老职工购买住房时发放,不买房不得发放;三是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以转化为住房补贴的,这是能否发放的经济基础。我市政府在1999年就按照省相关文件制定了发放“老职工”购房补贴的规定,根据这一文件,相当一部分单位按文件规定发放了“老职工”的购房补贴,还有一部分单位,特别是乡镇机关及所属单位没有发放购房补贴。在没有发放购房补贴的单位中(包括乡镇机关及学校等企事业单位)也有集资建房的、分配住房或宿舍的、安排宅基地建房的、购买商品房给予货币补贴的情况。少部分“老职工”没有享受到实物分房和购房补贴,主要是由于当时市、乡两级及相关企事业单位没有可能转化为购房补贴的住房建设资金(财力不足)的原因造成的。
问:那么“老职工”购房时,单位当时无力支付住房补贴,待单位有条件时能否再补呢?
答:苏房改办〔1999〕18号《全面贯彻落实苏政发〔1998〕89号文件房改政策解释意见》第16条明确:购房补贴发放要具备三个条件,其中一条就是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以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如果没有转化资金就不可能补,也不存在单位有条件再补的问题。我们在此次制定租金补贴发放政策的过程中,感到未享受到实物分房或购房补贴的老职工与已享受到实物分房或购房补贴的老职工的住房租金补贴比例一样,确有不合理的方面,所以向省有关部门反映了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因各种原因老职工购房补贴未能发放到位、能否待有条件时予以“再补”的问题作了请示。省有关部门答复:房改遗留问题正在调研解决的办法。市政府相关领导已明确,我们将在省有关部门有明确意见后,对老职工的购房补贴遗留问题作妥善处理。在这里,也希望大家能够理解此次市政府出台住房租金补贴政策的初衷,也要相信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会逐步、妥善解决有关同志提出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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