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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依据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5)泰兴执恢字第30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2015)泰兴执恢字第304-1号《执行裁定书》内容,协助执行事项:“由买受人傅健持(2015)泰兴执恢字第304-1号执行裁定书到你处办理兴化市国际公寓北区20号楼406室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原兴房权证兴化字第XH058098号(原产权人:曹小娟)房屋所有权证作废、注销”。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所对曹小娟名下的新区南郊国际公寓北区20幢406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兴房权证兴化字第XH058098”的《房屋所有权证》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兴化市房地产管理处交易所 2016年04月2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