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今日天气: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主页 > 新闻中心 >
上海:开发商不得以只售不租等理由拒绝出租车位
时间:2017-07-25 09:05来源:未知 作者:xhfgc-admin 点击:
上海市住建委联合上海市物价局日前发布政策指出,居民住宅小区内尚未出售的车库(位)等,应当出租给本项目内的业主或租赁人使用,开发商不得以只售不租等理由拒绝出租。

  这份名为《关于加强商品住房及其附属地下车库(位)等设施销售监管的通知》规定,房地产企业对外销售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不得超备案价格销售。对未出售的车库(位)等附属设施,应当出租给本项目内的业主、租赁人使用,不得以只售不租等理由拒绝出租。对违反规定的开发商,监管部门将暂停其网签资格,情节严重的降低直至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并列入上海市严重失信企业名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通知规定,上海市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的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备案价格及有关规定,对外销售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不得超备案价格销售。除房屋和车库(位)等附属设施价款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向购房人收取电商费、团购费、茶水费等其他任何价款或费用,不得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通知强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已备案的商品住房附属的地下车库(位)等设施销售方案与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在售楼现场同步张贴公示。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市相关部门明确,商品住房附属的地下车库(位)等设施,应当提供给本项目内的业主、租赁人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有未出售的车库(位)等附属设施,应当出租给本项目内的业主、租赁人使用,不得以只售不租等理由拒绝出租。

版权所有:兴化市房地产管理处    苏ICP备11035978号
联系电话:0523-83309827    电子信箱:xhfgc@163. com
联系地址:兴化市长安南路49号    邮编:225700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复制和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