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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决定撤销朱春旭与任鲁峰房屋转移登记并作废兴房权证兴化字第XH018977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公告 根据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2)泰海民初字第443号民事调解书中“解除原告朱春旭与被告任鲁峰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被告任鲁峰协助原告朱春旭将位于兴化市昭阳路金花园梅苑5号楼206室房屋所有权证恢复至原告朱春旭名下……”的要求,我登记机构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等相关规定,决定撤销朱春旭与任鲁峰之间关于上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作废兴房权证兴化字第XH018977号《房屋所有权证》。 特此公告。
兴化市房地产管理处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