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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依据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1执180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2013)泰兴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协助执行事项:“变更李春阳(已故)名下的坐落于兴化市城北居委会海池花园12幢301室住房一套归申请执行人李仁俊所有;原李春阳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作废(产权证号:30003737、建筑面积为100.47平方米)”。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所对李春阳名下的城北居委会海池花园12幢3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兴房权证昭阳字第30003737”的《房屋所有权证》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兴化市房地产管理处交易所 2016年05月2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