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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依据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中执字第0182-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2014)泰中执字第0182-2号《执行裁定书》内容,协助执行事项:“立即将被执行人吴功山(曾用名吴公山)所有的位于兴化市北郊居委会严家大桥西侧工行宿舍2幢106室(权证号:兴房权证昭阳字第30005620号,建筑面积77.50平方米)过户至王小粉(公民身份号码321281196710147667)名下。原该房屋所有权证(户主:吴公山,兴房权证昭阳字第30005620号)作废”。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所对吴功山名下的兴化市北郊居委会严家大桥西侧工行宿舍2幢106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兴房权证昭阳字第30005620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兴化市房地产管理处交易所 2016年05月13日 |

